一张张罚单敲响了警钟,安全生产并非是挂在墙上的标语,而是直接关联到企业存亡以及员工生命的红线所在。近期在浙江省曝光的多起典型案例当中,那些因“隐患自查自纠不落实”而被严重处罚的企业数量不少,企业负责人个人也遭到了责任追究,这样一种“处罚到人”的执法力度,值得所有经营者予以警惕。
隐患不除 老板被罚成常态
名为盛荣电机有限公司的企业,处于湖州市南浔区,因其长期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未整改,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。经核查得知,该公司没得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,计某某身为主要负责人,虽明知存在问题,却并未督促进行整改。
按照《安全生产法》,计某某被判定没有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所规定的职责。此案例传达出清晰信号:企业发生安全问题,并非仅仅罚完公司便终结,主要负责人得承担起“督促检查、消除隐患”的个人法律责任。
自查自纠 走形式就要付出代价
杭州绿源土特产贸易有限公司,同样是因为“隐患自查自纠没有得到落实”这一情况而栽了跟头。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的时候,发现该公司存在着明显的漏洞,当场就下达了《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》,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,并且立案展开调查。
公司的行为违背了《安全生产法》第四十一条之中有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,黄某某身为主要负责人,由于没有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,从而被认定为违法。这表明,要是企业将自查自纠当作填表格、走过场,那么监管部门将会用罚单来告知你什么是“动真格”。
危化品存放 一平方米也不能乱来
长兴县的某一家公司,由于危险化学品储存方面不符合规范要求,从而付出了极为沉重的代价,该公司将危化品进行随意存放,既不存在专用仓库,又没有专人实施管理,并且还同时存在着其他多项违法的行为,在应急管理局进行核查之后,给这家公司开出了一张金额为9.5万元的罚单。
不仅是这样,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被处以2万元处罚,安全管理人员徐某某被处以1万元处罚。这个案例特别对那些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予以提醒:储存的场地,管理制度,专人进行负责,这三个要求当中任何一个都不可缺少,不然就会是公司和责任人呈现“双输”的状况。
外包外租 切莫一租了之当甩手掌柜
嘉善县的实例披露了另外一个普遍存在的盲区,即出租厂区或者发包项目之后的安全管理责任。某家公司把场地或者项目承包出去以后,并未针对承包单位开展统一的协调管理以及安全检查,进而致使出现安全漏洞。
那个公司被处罚了三万元,负责的人瞿某某个人同样被罚款零点七万元。按照《安全生产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一旦你把场地交于他人,那么依旧有着定期去检查、催促整改的法定责任,绝对不可以觉得“租出去便和我没关联了”。
特种作业 持证上岗是铁律
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,若没有相关许可证就进行操作,这属于企业里常常出现的带诸多风险的违法举动。在被通报的案例当中,存在这样的公司,其安排了那些没有获取相应资格的人员去开展特种作业,从而触及《安全生产法》第三十条所规定的界限。
此类问题常常隐匿于争抢工期、节省人工的成本账目之中,然而一旦发生事故,那便是关乎人命的重大灾祸。执法人员针对这类行为的查处向来毫不留情,企业切不可等到遭受罚款甚至出现事故之后,才去查验员工的证件究竟是否真实有效。
协同曝光 以案为鉴落实主体责任
这7起案例里头,存在3起被明确归为那种“隐患自查自纠不落实且不到位”情况的、属于行政处罚类的典型案例。全省展开专项整治行动,其目的在于,凭借协同曝光这些反面教材,使得更多企业从中吸取教训。
各个地方各个部门提出要求,要认真去开展宣传,其目的十分明确,就是要警示广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责任人员,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非是抽象的那种概念,而是每一天都必然要落实到实处的具体行为动作。唯有企业切实行动起来去排查隐患,负责人切实担负起责任去抓好整改,才能够防止成为下一个被曝光的对象。
看完这些遭受处罚的案例之后,不妨针对自己的企业核查一番:你所在的单位,其隐患排查制度究竟是切实得以落实,还是仅仅只是停留在书面之上呢?欢迎于评论区谈论一下你的看法,点赞并且分享出去,从而让更多的人重视安全。


